商品介绍
一、设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条件
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在本平台进行联网备案。
三、办理材料
开办者身份证照片
安全责任人身份证照片
若开办者为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照片。
四、承担责任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备责人品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品可以并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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